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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须知

信息来源于:扬州热线 发布时间:2012/11/2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从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证明;
4、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事故伤害情况说明和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与伤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7、用人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考勤记录(盖章);受伤职工亲属申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受伤职工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组织证明;
8、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原件对照及复印件):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单位作息时间证明、职工上下班路线图(地图复印件上注明起点、终点、事故地点)、现居住地社区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事故发生的相关材料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⑦借用人员需提供双方用人单位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材料、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⑧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认定工伤相关的其他材料。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加盖证明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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